
辽牧发〔2014〕42号

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 运输
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35号),现就加强全省畜禽收购(含贩运,下同)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环节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岗位,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盲区。要督促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对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进行摸底清查
各地要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开展摸底清查、登记造册。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为重点,摸清从事收购活动的人员底数,并登记造册。特别是要将从事收购活动的肉鸡经济人纳入摸查范畴。
以屠宰厂(点)为切入点,重点对畜禽屠宰厂(点)、专业贮藏企业开办的冷库和从事畜禽产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清查、登记造册。
三、督促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履行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要求,督促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对于畜禽收购活动,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要履行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义务。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于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于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输活动要符合《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要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加强监管,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培训指导,每年对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法规及义务责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贮运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未落实贮藏查验、记录制度或是记录不全、造假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负责,保证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系,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罚。
各地区在开展监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局安全处联系(联系电话:024-2344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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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