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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4年01月21日   来源:

 

辽牧发〔2013〕285号

省畜牧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局决定于2014年1月10日~3月20日组织开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条例》,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载体,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养殖场、屠宰厂(点)、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运等行政相对人为主体,在全省城乡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切实提高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二、宣传重点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

2、《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宣传《条例》规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监管工作制度,各级政府、生产经营主体和公民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消费常识,特别要突出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产、理性消费。

三、活动安排

1、发放书籍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编制《条例》单行本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单、海报,发放至广大畜禽养殖、收购、屠宰、贮运企业和个人;组织人员在街道、村屯、路边等人群较多的地方张贴、发放宣传单、海报。

2、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到流量较大的畜禽集散交易场所、农产品农贸市场或村屯设立现场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介绍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

3、举办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组织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畜禽养殖、收购、屠宰、贮运企业和个人进行培训。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使《条例》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3、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电子屏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召开会议部署此事,要加强《条例》的宣传月活动的督导考核,积极主动的做好各项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整体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全面普及,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市、县都要至少举办1场宣传活动,举办1次培训班,向管理相对人发放1张宣传单、1本《条例》单行本。

3、认真总结,及时上报。集中宣传培训结束后,各市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3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附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局安全处(联系人:张宇光,电话、传真:23447237,E-mail:aqc@cnaho.com)。

 

附件:宣传培训工作总结附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市宣传培训工作总结附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县(市区)

举办培训班

发放《条例》单行本(册)

发放宣传资料单(万份)

举办宣传活动(次)

电视宣传
(次)

其他宣传形式

期数

参加人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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