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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关于做好《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年01月21日   来源:

 

 

 

辽牧发〔2013〕274号

 省畜牧局关于做好《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新时期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总结了我省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别是“瘦肉精”整治取得的经验,对畜禽养殖、收购、屠宰及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等行为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条例》适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畜牧兽医系统的监管形势需要。《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条例》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开展逐级培训,理解《条例》精神实质

  《条例》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力量,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认真研读,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条例》涉及广大畜禽养殖、收购、屠宰、贮运企业和个人,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使《条例》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条例》对养殖、收购、屠宰、贮运各环节的规定

  《条例》从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按照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从养殖、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管。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要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要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或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从事畜禽收购(含贩运)活动,要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并建立畜禽收购记录。畜禽屠宰厂在畜禽进场时,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实施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不合格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等,并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记录等。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畜禽产品运输要建立流向记录。且各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同时,要促进畜禽屠宰厂、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密切产销利益关系,完善信用档案,推进诚信建设。

  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投入,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各级畜牧部门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条例》要求,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监督执法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计划。强化全程监管,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违法案件追溯制度、违法行为记录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实现从养殖到进入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无缝监管。

  五、切实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条例》加大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系统宣传《条例》。我局将在畜牧兽医在线网开设《条例》宣传专栏,并组织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养殖场、屠宰场、集贸市场等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条例》家喻户晓,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畜牧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明确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执行中的问题可致电024-23447237(兼传真),《条例》范本见畜牧兽医在线(www.cnaho.com)或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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