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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年12月01日   来源: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文件

    

  辽畜监发〔2011〕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兽药饲料监察所、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锦州市动物卫生安全稽查大队、阜新市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监察所、绥中县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以下简称为《通告》)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实施意见(辽牧发〔2011〕56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省所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力开展《通告》和《实施意见》的宣贯工作

  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通告》和《实施意见》学习理解,做到掌握本质,通晓依据,运用自如。同时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宣传手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通告》和《实施意见》宣传力度,普及“瘦肉精”相关知识,组织开展《通告》和《实施意见》现场咨询培训活动。解决“瘦肉精”监管中,行政相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成立监督工作组织,建立案件应急工作预案

  (一)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组建本级“瘦肉精”监督工作应急预备队

  预备队队长应由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案件查处指导组、无害化处理监督组、案件督办协调组、案件举报信息受理组,每个工作组长应由本级机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成员包括若干监督执法业务人员。明确分工,提升“瘦肉精”案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本级机构“瘦肉精”案件应急工作预案

  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本级机构“瘦肉精”案件应急工作预案。预案至少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应急保障项目和程序,以及后期处置等。

  三、完善“瘦肉精”监督工作制度、记录

  (一)公布本级机构举报电话,建立信息承接工作程序

  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布本级机构“瘦肉精”案件举报电话,确保举报电话畅通,有专人接听,做好案件举报情况记录。建立本级机构案件信息承接工作程序。并将举报电话于4月10日上报省所。

  (二)严格按要求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在“瘦肉精”案件查办过程中,对使用“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严格按照省所制定的《使用“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程序》(见附件1)进行处理,同时认真填写《使用“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记录》(见附件2),案件处理完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三)加强信息报送

  “瘦肉精”案件举报查处情况实施日报制。各地可以以电话或报表形式,每天下午4:00点前上报省所畜产品安全监督科,联系人:张建华,联系电话:024-23261855。

  各地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省所目标量化考核内容。

  四、明确“瘦肉精”等快速检测卡使用范围

  快速检测卡是检测“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方便、快捷、准确的特点,是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管理,科学使用,切实发挥快速检测卡的作用。

  (一)“瘦肉精”等快速检测卡是各级监督机构从事监督活动的长效监督手段,应合理安排抽检时段,坚决杜绝突击使用现象。

  (二)检测人员在动物产地和屠宰环节使用“瘦肉精”等快速检测卡,不能看作是饲养场(户)和屠宰场(点)检测设备。饲养场(户)和屠宰场(点)应自行购买检测卡自检,官方检测人员用省所下发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卡实施抽检。

  附件:1.使用“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 2.使用“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记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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